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,是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,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的必要措施,也是党员队伍建立正常的进出口机制,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。按照党章规定,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应作出限期改正(时限为一年)、劝其退党、除名处理。如未限期改正,期满后党组织应及时做好这部分党员的重新评议工作。经评议后仍被认定为不合格的,应劝其退党,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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